南宁一超市员工工作期间受到非法侵害致十级残疾,超市该负责吗?法院判了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19-03-12 09:45:45|网络编辑:张倩

超市员工工作时间在超市受到非法侵害,除侵权人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外,超市是否还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的补充赔偿责任?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超市员上班期间被捅

导致十级残疾

2014年11月27日上午,侵权人周某怀疑其在超市购买的部分物品被该超市的收银员偷走。当天下午,周某要求查看超市监控视频未获准许后,心生不满,遂持匕首追捅超市内的工作人员和顾客,造成原告等9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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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公司的业务员,被派遣至超市工作,经鉴定, 此次伤害对张某构成十级残疾。原告受伤后,经南宁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派遣公司已向张某赔偿各项补助费用共计9万余元。

张某: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没有过错

张某认为,被告作为超市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放任携带凶器的人进入超市,且在事件发生时不能及时制止凶徒伤人,扩大了受害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张某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超市方则认为,张某作为公司派遣至超市工作的员工,其所受损失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赔偿,且超市已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慰问金。另外,事发过程中,超市已在第一时间内协同群众对侵权人进行围堵和抓捕,并及时报警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超市在整个事发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责任。所有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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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超市并无过错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因侵权人周某故意持刀捅刺他人引起,无证据证明超市对张某受伤存在过错,且事故发生后,超市的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了周某的行为,超市已尽到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张某各项具体损失,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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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说法:

超市已尽到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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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侵权行为是因侵权人引起,超市在处理与侵权人的纷争过程中,行为并无不当,无证据证明超市对原告受到伤害存在过错。超市作为大型购物场所,无相关规定要求其必须对进出购物的人员采取严格安检,侵权人携带凶器入场,超市难以发现或避免,事故发生后,超市已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制止了侵权人的行为。

因此,超市已尽到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再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雷俊    

通讯员:王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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