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 个人最高拟罚两千元
广西拟修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报记者 彭媛媛
针对广西铁路建设实际外部环境情况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铁路安全问题,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当中明确,高铁“霸座”“阻挠发车”等12种情形均属于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对个人可依法拟处以最高2000元以下罚款。
扩充铁路线路安全保障规范 车辆穿铁路桥梁、涵洞有“限制”
广西山地多、平原少,铁路桥隧比重较高,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较多,随着铁路路网特别是高速铁路网的快速扩充,列车开行速度越来越快,动车开行密度越来越大,铁路安全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严峻。
《条例》草案结合广西区情和特点来加强铁路线路安全,扩充了铁路线路安全保障规范。包括:充实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的禁止行为、限制行为和相关管制要求;补充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和电力线路导线两侧管理规定;细化设置、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规定,明确整治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风险隐惠的责任划分等。
同时,拟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邻近区域两侧杆塔、林木的管理进行了细化;对机动车通过桥梁、涵洞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要求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规定。
完善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规范 12种情形属危害铁路安全行为
随着城市交通路网不断发展,现代铁路尤其是高铁安全是企业、建设者、运营、乘客等多方关注的焦点。
为此,《条例》草案完善了铁路建设与运营安全保障规范,明确危害铁路站车秩序、铁路安全的禁止行为,包括此前出现的“霸座”“阻挠发车”等行为在内,以下12种情形均属于危害铁路安全行为。(1)干扰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闸门,上下列车;(2)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3)强占他人席位;(4)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5)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6)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方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7)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8)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食用可能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9)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10)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11)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被处以重罚,对个人拟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拟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立行业和社会监管监督 多渠道设立公开举报投诉方式
《条例》草案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方面制定规定,要求设立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社会监督方面,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同时,条例拟规定接到投诉、举报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