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人,路边停车位、小区停车位或将有重大变化!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930新闻眼】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19-05-10 08:48:29|网络编辑:张倩

5月9日上午,南宁市司法局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专家论证。条例和每位私家车车主都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比如小区的停车位,路面停车位以及公共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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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路面停车位收费属性的变化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第三十一条【道路停车位设置和管理权限】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道路停车位使用费】机动车道路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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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机动车道路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南宁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江山介绍,新的《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最大的变化就是路面停车位停车收费属性的变化。目前南宁市的路面停车位实施的是经营性收费,也就是通过政府招投标的方式由社会化的公司经营,按照条例,今后路面停车位的收费属性将可能转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走的是市场化的道路,什么样的商品紧俏了,价格自然就会上涨,对市民来说,停车的费用自然就上涨了;而如果是事业性收费,就由政府来定价,那么它(政府)考虑的就不仅仅是利润的问题,而是市民的需求问题。”

重点二:居民区停车场和停车位

近期,很多小区的业主因为车位问题与小区的物业或者开发商有很大的矛盾。此次《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也对住宅区的停车位有了规划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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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居民区停车场和停车位】居民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居民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睿觉得,优先满足业主需求没问题,但是这种需求应该是合理的需求。“在我们的立法中对这种优先保障的权益予以明确,其实就可以缓解目前一部分小区存在的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第二,业主的使用权还应当是合理的使用权,如果有人买几十个车位几百个车位,那他在一定程度上也挤占了其他业主的合理使用的空间,所以在立法中对这个问题也应当予以必要的明确。”

重点三:什么地方应该补建停车场

除了路边停车位和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在公共场所附近的停车位也是让人十分关注的。有很多市民提出,希望在火车站、客运站、学校、医院等场所周边补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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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补建停车场】现行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下列建筑物、场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对建筑物、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相应补建停车场:

(一) 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娅觉得,目前很多公园、幼儿园、学校周边的停车位不足问题也很突出,尤其是幼儿园、学校周边道路一到上学和放学时间就会异常拥堵,到处停满车,补建停车场能有效提高上下班高峰期路面的通行效率。

目前,《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还只是草案,并未正式发布实施。小伙伴们如果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有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也可以登录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去发表自己的想法。

记者: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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