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部法律总结了中国共产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历史经验,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形势,成为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
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奠定基础。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新中国成立之前,各解放区就分期分批组织了土地改革。为保证土地改革法的正确实施,从中央到地方都抽调大批干部组织土改工作队,其中吸收了相当一批新解放城市的青年和学生,经过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土改法令,掌握各项政策和工作方法,分期分批下到农村开展土地改革。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历史上空前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了。
土改后,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到1952年底,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地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要向地主缴纳约3000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
土地改革的完成,消灭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从根本上铲除了中国封建制度的根基,带来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一个历史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