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一审宣判“7.13”苏卢村特大涉黑案,75名被告人共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卖淫罪、窝藏罪、行贿罪等12个罪名。
首犯李某、李某和,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7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李某和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通过经营杂货店、摆放赌博机等迅速积累财富。2017年初,二人以宗亲、同乡为纽带,网罗李某胜、李某强等几十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招募至伞下,扩充势力。
2017年底,李某和、李某勇、李某浜等人与林某东、秦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为首的团伙进行械斗,进一步巩固势力。随着势力的扩张,伴随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和、李某为首,以李某胜、李某强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蓝某松、冯某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某崖、刘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至案发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违法犯罪所得800余万元,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购买钢管、砍刀等犯罪工具、支付成员酬劳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寻求非法保护等。
▲扫黑除恶“7.13”专项行动中,现场抓捕的犯罪嫌疑人。
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典型的暴力性、持续性,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犯罪组织通过行贿廖某宝、万某腾等国家工作人员,让其充当保护伞,多次包庇、纵容,对苏卢村一带的组织卖淫、赌博机摆放、房屋出租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法院审理认为,以李某和、李某为首,以李某强、刘某刚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蓝某松、冯某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某崖、刘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7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宁倩 通讯员 蔡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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