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首张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2020-01-09 11:02:45|网络编辑:李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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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首张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记者游智超 摄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1月8日上午,广西自贸区西澳达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前往南宁市市民中心市场监管外资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惊喜的发现其公司成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广西颁发的首张营业执照。

该公司负责人桂嘉璐表示:“没想到这么快就领到营业执照了,7日下午提交材料,一个多小时就收到审核通过的信息,除了快,新法还给予了外资企业更多优惠政策和便利,准入前后都实行了国民待遇,为外资企业构建了更公平的营商环境,我们更加愿意在中国投资了。”业内人士表示,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国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一个缩影,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对未来吸引更多外资投资的促进作用将不断显现。

据了解,《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与旧的“外资三法”相比,新法给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带来了四个大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设立、变更登记,由信息报告制代替逐案审批(备案)制,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只需要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即可,取代了原“外资三法”到商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

变化二,企业类型中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和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变化三,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原来的外商投资法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本次修法,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打通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

变化四,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原来外资三法的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而随着新法实施,“股东会”代替“董事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这就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凸显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性。

新外商投资法的实行,对于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外资企业开办的第一个环节——市场准入环节,意味着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外,外商投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的进入各个行业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实现内外资一致。下一步,广西市场监管局将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决策部署,迅速做好《外商投资法》的推广普及工作,为广西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和透明的外商投资环境。(记者游智超 通讯员周材荣 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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