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他人、暴力追债、贿赂“保护伞”……南宁一“黑老大”获刑25年

扫黑除恶进行时|来源:930老友记2020-01-11 12:10:45|网络编辑:刘婷

1月10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被告人沈旭添等26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

沈旭添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经审讯,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绑架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行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判处沈旭添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非组织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该组织控制赌场、绑架他人、暴力追债、贿赂“保护伞”

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沈旭添采用纠集、笼络同乡的方法,通过打砸他人赌场、妨害公安机关查禁赌场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在横县一带的赌场圈内逐渐树立声威,获得非法影响。

期间,沈旭添通过贿赂的方式,拉拢公安人员充当实施涉赌犯罪活动的“保护伞”,获取非法保护,以收取“枪响费”(保护费)、干股收益等方式对该地区的赌场进行非法控制,豢养组织成员,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沈旭添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常年在横县六景镇、峦城镇、横州镇一带活动,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和破坏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影响极其恶劣。该组织还通过贿赂方式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利用“保护伞”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逃避处罚,寻求非法保护,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综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认为,以沈旭添为首的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沈旭添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雷俊   通讯员 张菁 张显远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