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代表团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已经在去年12月召开表决前评估会,在本次会议上提请代表审议。
审议中,代表们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水体保洁规范和法律责任、城镇雨污分流措施、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和法律责任、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发表意见建议。
陈冬寒代表:“我觉得政府出台这一个条例非常的及时,水资源对于健康广西、健康中国这一块显得尤为重要,这方面政府已经关注到了,特别是出台了这个水污染防治条例,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这是最大的民生。”
来自钦州市的黄晓芳代表在本次会议上与其他几位代表提出了关于保护水源地的相关议案。在会前,她深入农村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她认为,《条例》的出台十分符合现实需要:“广西绝大多数是山地,杀草剂、农药之类的会从山上流过来,这个对美丽广西、美丽乡村有非常大的负面作用,我们也下去调研过,民众非常希望这个条例出来。”
(记者 黄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