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7编、1260条,这部厚实的民法典草案,承载了人民群众对于民事权利获得更充分保障的渴求,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从小区业主权利到农民土地权益,从保障诚信履约到规制“霸王条款”,从婚姻家庭到遗产继承,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集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草案有哪些重要内容。
物 权
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从物权法脱胎而来的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强化公民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促进物尽其用,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关键词:业主权利
●案例: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铺等也被出让给个人,并且出让之后这些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发生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点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委员
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属于业主共有,有利于解决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更好保障业主权利。
关键词:土地流转
●案例:以前河北省曲周县东刘庄村的集体经济是零。农村土地分户经营,地界有争议,农忙时节农户抢水、抢电。后来村里对整村土地实施全部流转,成立农民合作社集中经营,农民可以获得股金和分红,实现了农业效益、农民收入双提升。
●草案: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删去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点评:巩富文委员
为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完善了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既可以让农民获得一份可变现的财富,减轻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集约化使用的需求,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关键词:居住权
●案例:原告小高受遗赠其祖父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房屋一套,并已取得产权证。小高多次要求被告张某腾房,张某不予配合。张某称其与小高祖父系合法夫妻,小高祖父通过遗嘱将其名下房屋留给小高,但保留了张某的居住权,待小高帮助张某申请到廉租房后张某才能搬出。为此,小高将张某告到法院。
●草案: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点评:巩富文委员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得到确认,对于解决“住有所居”问题、保障个人稳定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让住宅这种重要资源充分发挥效用。
合 同
维护契约 公平交易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则。坐公交、打出租、充话费、买零食……每天,我们几乎都要与有形或无形的合同打交道。在民法典草案中,合同编的篇幅就占了近一半,可见其重要性。
关键词:规制“霸王条款”
●案例:某网站采用会员制方式为会员提供各类广告服务。合同订立阶段,该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规定网站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可随时停止提供服务、转让本协议无须经过同意等内容。
●草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点评: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
草案既对现行合同法合理规定予以保留和延续,也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实践中,经常有经营者将合同的重要条款隐藏在合同条文之中,导致消费者容易忽视、忽略该条款,进而对自身产生重大不利。将选择权留给弱势的消费者一方,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关键词:禁放高利贷
●案例:2014年5月,手头有点紧的王某某看到市场上借钱很方便,就在一家金融公司借了10万元。但实际只拿到9万元。此次借款利息是每月3000元。为了归还逾期借款,王某某只能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每个月的利息很快发展到两万元。迫于欠款“雪球”越滚越大,王某某不得不卖掉了房子,还因挪用公款被判刑。
●草案: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点评:皮剑龙委员
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对高利放贷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将对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公众将更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旅客“霸座”
●案例:2018年8月21日,从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列车上,孙某在一位女乘客上车前,先坐在了属于该乘客的座位上。该乘客上车后,孙某继续“霸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
●草案: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点评:皮剑龙委员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方面,出现了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把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将从民事立法上进一步规制“霸座”行为,防止“破窗效应”,保障运输秩序更加安全可控。
人格权
维护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
关键词:隐私权
●案例:某脱口秀演员和老东家产生合约纠纷,被索赔3000多万元。2020年5月初,该演员投诉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未经授权而被银行非法调取。后银行承认泄露信息一事并道歉。
●草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点评: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代表
草案完善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表达了民法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网络时代,政府部门、企业、社区等各种主体都会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尤其引人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时代特色。
关键词:禁止性骚扰
●案例:在广州一家外企工作的某女士受到公司主管骚扰长达数月。某女士曾多次向公司投诉未果,反被开除,于是将主管和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该主管行为构成性骚扰,须书面道歉并赔偿3000元。
●草案: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点评:车捷代表
草案除明确受害人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外,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义务,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重视,构建性骚扰的防范、处理机制。
关键词:AI换脸
●案例:2019年8月,一款新推出的AI换脸软件火爆社交网络。用户只需提供一张正面人脸照片上传到该软件,就可以把选定视频中的明星面部替换掉,生成以自己为主角的视频片段。一些人认为其涉嫌非法收集用户面部信息,进而担心这些被收集的面部信息会被滥用、盗用。
●草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点评:车捷代表
深度伪造技术发展迅速,如果不加约束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同时,未来人工智能、语音克隆、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将对既有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带来更大挑战,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势在必行。
●1950年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婚姻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
●1954年—1979年
1954年、1962年、1979年,我国曾三次启动民法典立法,但都因条件不成熟而中断。立法机关决定“批发改零售”,先行制定单行法。
●1986年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
●2002年
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次审议后,根据多数意见,立法机关决定仍然采取“零售”模式,先制定单行法,再汇总成民法典。
(文字统筹:光明日报记者靳昊、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24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