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扶贫政策解读】
贫困群众务工增收脱贫受鼓励
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是就业扶贫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对这一政策,自治区扶贫办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为了鼓励贫困群众通过务工增收脱贫,巩固脱贫成果。那么,什么是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其中设置了哪些岗位类型?
自治区扶贫办培训中心主任朱定贵:“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行政村用于安置贫困群众就业、促进增收脱贫为主要目的,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的非盈利性临时工作岗位。岗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抢修、‘三清三拆’、抢险救灾、临时看护照料、疫情防控等。”
文件还明确,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按月用工上岗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日用工上岗的,一般每日报酬为80-150元;按事项上岗的,根据工作量确定报酬。各乡镇要为按月用工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10元/月。
自治区扶贫办培训中心主任朱定贵:“文件对设岗原则、实施步骤、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保障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为各地如何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提供了具体的、明确的指导。”
同时,文件强调,乡(镇)建立岗位库,行政村建立岗位人选库。定岗不定人,统筹安排上岗。岗位要优先安置收入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极度贫困户以及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党员家庭、军烈属家庭、失独家庭、单亲家庭人员。
对于如何做好相应的岗位管理工作,自治区扶贫办培训中心主任朱定贵表示:“文件提出,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安排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做好出勤及工作记录,督促上岗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计算工作酬劳。对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优先安排工作;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暂停安排工作。”(记者 陶启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