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RTV6月20日消息(记者 熊宗涛)6月19日,南宁市交警支队、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的公告》,公告称,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的批复》的规定,自即日起,南宁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予以调整。
自2020年6月22日零时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南宁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负责此项行政处罚。2020年6月22日零时前,已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且依法采取告知措施,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2020年6月22日零时前,已由有关政府部门在人行道施划的摩托车停放标线,在本通告公布后仍继续有效,摩托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停放摩托车时,应当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人行道及停放车辆。2020年6月22日零时前,已由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在人行道施划的汽车停放标线,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对确有停放需求,且不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标准重新施划,准予使用;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