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2019年9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调整和明确“义教一补”资助工作有关内容。对这一政策,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非寄宿制的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非寄宿制的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生活费补助标准。非寄宿制学生补助标准按寄宿生标准的50%核定,即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文件明确提出了补助资金发放时间。春季、秋季学期的补助资金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完成足额发放任务。
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全斌:“文件最大的亮点就是扩大‘义教一补’补助对象范围,使‘义教一补’政策达到两个百分百,一是义教学校政策覆盖面达到了100%,二是补助对象100%地覆盖完所有建档立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文件同时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两个原则。一是“动态管理”原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困难家庭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督促学校对因扶贫动态调整、辍学劝返回校等符合资助条件但错过集中申请发放的学生按程序做到“随到随补”,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区域就读的,以“学籍地为主、户籍地为辅"为基本原则。对区内跨县(市、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学籍地原则进行补助,户籍地不得对其进行重复补助;对跨省(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核实未在就学地享受资助政策的,由户籍地政府参照国家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
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全斌:“文件明确了‘义教一补’的两个资助原则,充分体现了‘以生为本、精准施策’的具体内涵,确保了‘义教一补’政策不漏一户一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要求各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和学校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确保我区脱贫攻坚义务教育保障战役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记者陶启堂 通讯员莫喻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