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威慑作用 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环境 刑法修正案草案提高证券犯罪惩处力度

时政速递|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0-08-11 19:38:00|网络编辑:孟宪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一读稿”)。其中,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条文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并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一读稿提高了证券犯罪惩处力度,将有效发挥刑法在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根基。

  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一读稿涉及资本市场领域条文的修订,将有效解决现行刑法有关证券期货犯罪规定存在的惩戒力度不够、调整范围不足等突出问题。

  一方面,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一读稿将该罪的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将针对个人的罚金额度由非法募资的1%至5%修改为无上限限制,将针对单位的罚金额度由非法募资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刑事责任相应增加。

  另一方面,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一读稿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无上限限制;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控股股东等主体属于单位时要实行“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并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组织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读稿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上述修改内容加大了对有关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扩大了有关证券期货犯罪规定的调整范围,有助于发挥刑法在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修改内容也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紧密相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表示。

  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专家表示,新证券法已实施5个多月,期间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注册制逐步推广,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刑法也需做出相应修改,与新证券法同频共振,筑牢资本市场法治根基。

  “首先,在保证与其他金融犯罪法定刑设置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或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罚力度值得研究;其次,考虑到新证券法明确将存托凭证列为法定证券品种,实践中已有红筹企业提交了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申请,建议将欺诈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此外,应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纳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制范围,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老鼠仓’的刑事打击力度。”刘宪权表示。

  业内人士建议,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明确对公司也可判处罚金;将商业银行出具虚假入账凭证、函证回函的行为纳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制范围,加大对商业银行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吸收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表述,修改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增加新的操纵市场情形,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严打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均需逐步丰富和完善。目前,在民事责任领域,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机制已落地施行,而刑事责任制度不是证券法所能包含的,必须回归到刑法当中。因此,需要联动考虑证券法、公司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的对接,联动修改,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造假欺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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