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全面小康 决战脱贫攻坚——扶贫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加快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工作的指导意见》
针对我区前期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速度缓慢的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有关负责人就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
这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全区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分为自建独立房、与亲属(邻居)共居(共建)连体房等类型,确定了四大拆除措施。
一是对属于搬迁户自建独立房的,必须在其搬迁入住新房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内拆除旧房,且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包括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
二是对属于与亲属(邻居)共居(共建)连体房的,由搬迁户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核实、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不拆除,并建立台帐统一管理。
三是对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自治区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县级及以上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可以不拆除。各地级市、县(市、区)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对象、范围。对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以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
四是对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范围内的旧房,应即搬即拆;对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先行拆除,整屯搬迁的先行拆除,搬迁群众主动要求先拆的第一时间拆除。
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政策研究宣传部部长谌肇春:“经过强力推进,截至2020年8月底,全区已实际入住新房满两年的3.21万户,已拆除2.5万户,拆旧率达到77.85%,与2018年中央巡视组反馈指出拆旧率3.9%相比高出了73.95个百分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跑出‘加速度’。其中防城港、贵港、钦州等市的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率均达到100%。”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对于保留下来的旧房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由村集体研究处置。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前提下,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
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政策研究宣传部部长谌肇春:“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恢复生态则恢复生态’原则开展复垦复绿工作。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经营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既可以承包给原搬迁户或本村其他村民经营使用,也可以留给村集体作为机动用地,还可以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用。”(记者 陶启堂 通讯员 蒙志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