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等方面
12月16日,广西高院发布了广西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期货强行平仓纠纷等方面。案件的审理紧密结合了全区法院的审判实际,审判结果具有示范性和参考性。
当天,广西高院、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就推进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目标、内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典型案例(摘录)
网络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支持银行诉讼请求
2018年5月3日,徐某在网络上与银行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徐某向银行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5年,贷款年利率为7.3625%。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7万元。但在2018年6月3日后,徐某停止支付贷款利息,截至2019年3月3日,逾期利息为4435.52元、逾期罚息为183.67元。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借款合同以及徐某归还贷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律师代理费。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证明《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银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贷款系银行近年来推出的新型网上借贷业务,借款人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等方式登录自己的账号申请该类贷款。在该类贷款中,虽然借贷双方并非通过签字、盖章的方式订立书面合同,但借款人在网上向银行申请贷款、订立合同以及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等内容均以借款人的身份认证为前提,网上借款合同的形成也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为基础,这些步骤的完成说明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有关借贷电子文件的采信规则,对于解决目前日益增长的网络借贷纠纷的证据审查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也有助于提醒网络借贷中的双方当事人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及时保存交易数据,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驾驶员非无故离开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
黄某为爱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之后,黄某将车辆借给朋友廖某某驾驶,于2018年12月5日发生自翻事故,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受伤去医院,离开事故现场,路人报警,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损失拒赔,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赔付车辆保险金、施救费。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廖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及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廖某某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形,而且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能够确定,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拒绝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向黄某支付保险金、施救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虽然驾驶员廖某某于交通事故后离开了现场,未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但并未妨碍交警部门的调查,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的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结合车辆的损坏情况,能够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不属于保险法第21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21条的立法精神,保险条款中的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行为应当理解为没有正当理由的行为,而驾驶员廖某某离开事故现场是去医院治伤,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并非无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本案判决不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对引导保险公司正确适用免责条款、依法保障被保险人权益起到积极作用。(记者 禤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