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施行。该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这是一套相当完备的户口管理制度,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七项内容,户口管理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维护治安秩序、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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