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印发实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办法》鼓励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南宁片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南宁片区内有主动管理能力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
根据《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可采用直接或间接(FOF等)方式开展投资,应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导向,投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产业。《办法》鼓励上述企业在以下领域开展投资业务:南宁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三大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南宁片区重点发展的数字经济、智慧物流、文化传媒、医疗康养等现代服务业及高端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新兴制造业;支持南宁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向南宁市企业的市外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对允许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东盟国家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
此外,在南宁片区落户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满足《办法》要求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同时享受内外资相关优惠政策。《办法》涉及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一次性落户奖、引入投资奖、办公用房租购补贴、地方经济贡献奖、高管工资薪金个税奖等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鼓励南宁市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对上述企业(基金)投资的符合相关方向的产业给予融资支持,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南宁市各项优惠政策。(记者胡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