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场所和单位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港务集团——渔洲坪——油柑坪——新兴路——企沙大道——北部湾大道——文昌大道——南防铁路沿线以西范围内——冲仑大道——扫把坜——防城华侨建材厂——防东路一巷——警民路——养顾路——白龙路——河西工业园——防城江沿线以东范围内——西湾海域沿线以东范围内之间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场所和单位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火车站、客(货)运站、港口码头、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城市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9.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10.房屋走廊、楼道、楼顶、阳台、平台、室内、窗口等;
11.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2.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3.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或场所。
(三)东兴市、上思县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二、当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响应时,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市人民政府解除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止。
三、责任追究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发布的相关通告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防城港市公安局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