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法律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各种情形,并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民政部门后续将如何落实上述法律要求?
在国新办近日举行的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情况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介绍,这次的法律修订适应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这项工作的开展。
“要加快国家层面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的建立,目前正在成立过程中;同时,我们也在积极推动省、市、县各级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高晓兵说。
另外,要不断加强国家监护。高晓兵介绍,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具体措施和办法,特别是要落实民政部门的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职责。“近期,我们已与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来加强突发情况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
高晓兵还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已纳入“十四五”规划,建设包括乡镇未保站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将是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阵地和工作抓手。
记者还了解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晓兵表示,民政部将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在现有的5.6万名儿童督导员和67.5万名儿童主任的基础上,构建起适应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的力量。(记者 李政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