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2021-04-24 10:51:30|网络编辑:刘婷

广西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往楼下扔衣柜门板、藤椅等物品,被判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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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从高层抛掷下来的藤椅和衣柜门板    本报记者韦薇翻拍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月23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是广西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被告酒后将衣柜门板高空抛下

2020年2月6日晚上10时许,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某小区8栋高层有人多次向楼下抛掷衣柜门板、藤椅等物品,响声震天。根据市民提供的一段长达1分03秒的视频显示,前面两次抛掷重物的间隔时间为10秒,当第五块重物抛掷下来时,还伴随着一声咒骂声。重物落地时,发出巨大声响,所幸扔下的物品未殃及无辜。小区居民纷纷谴责并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理。

“疫情期间,酒店管理经营不好,很长时间没有收入来源,在家很长时间没有出门,心烦意乱,所以喝了一斤白酒。”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当天下午4时许,他在20楼的家里饮酒。晚上10时许,有人向他发送一条手机短信,妻子看到信息后产生误会。他认为妻子无理取闹,于是发脾气,两人进而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他先后从20楼某室和21楼某室将两块衣柜门板和两张藤椅从窗口往楼下抛掷,物品掉落于该栋楼前广场及人行道。

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2020年2月8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决定对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今年4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如同悬在人们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青秀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以刑罚之重,捍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公诉人表示,刑事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要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明纳入法制轨道。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并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量刑观点对对碰

未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是否可减轻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高空抛物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是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当天是在喝酒后实施的犯罪,酒后易让人做出不理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性恶性较小。此外,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前科,且具有坦白情节,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也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未实际伤及他人,也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青秀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论解答,王某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人员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但是考量到他抛掷物品的楼层较高,抛掷物品的重量、体积较大,而且数量较多,考量以上情节,不宜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虽然本案发生时处于疫情期间,但是被告人王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仍然可能对小区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结合视频播放,小区地面还有人员出入。王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结合被告人其他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警示及典型意义

为什么新增高空抛物罪?精准打击犯罪并起震慑作用

高空抛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禁不止,成为一种顽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高楼抛掷物造成他人实际损害时,才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这意味着,就算高空抛物没有伤到他人,也同样是违法的。

新增的高空抛物罪,更精准打击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起到防范、震慑作用。

以前,由于没有专门的“高空抛物罪”,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案件时,通常援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刑法中的重罪,判刑起点最低就是3年,这对那些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来说有些严厉,而行政处罚的惩戒效果又不明显,这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适应。

单独设立高空抛物罪,惩治作用强,它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质,降低了高空抛物的入刑门槛。此外,它的警示作用强,“随手一抛”不只是不文明行为,还可能坐牢,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而是“只要做了就可能摊上事”。

■高空抛物入刑案例

上海:女子从楼下过被垃圾砸中脸

今年2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居民蒋女士外出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头面部,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构成轻微伤。4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浙江:装修工将建筑垃圾扔下3楼

3月11日,在绍兴市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为贪图方便,在其承揽的某开放式小区3楼,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抛掷的废材且带有铁钉,抛掷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所幸无人员受伤。3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宣判: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韩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湖南:洗钱团伙将证据手机扔出窗外

3月8日,民警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某酒店25楼,依法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团伙实施抓捕行动。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将两部苹果8Plus手机、一部OPPO手机从房间窗户扔出,企图毁灭证据。幸未造成人员伤亡。3月26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卢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山东:男子酒后扔菜刀砸中楼下汽车

3月26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山东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被告人孙某酒后和家人发生争执,愤怒之下从窗户抛掷菜刀,砸碎邻居汽车挡风玻璃,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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