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同意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设置经济特区,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决定设立国家能源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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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同意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设置经济特区,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决定设立国家能源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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