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0月26日举行的《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从立法调研到获批通过历时一年多,是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继《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之后,颁布施行的第二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防城江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将防城江水体及其外延一定陆域范围划定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在总体上规定了三个保护区的划定原则、改善流域生态系统、加强水源涵养、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内容。此外,《条例》对河长制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是防城港市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河道规划管理和保护予以明确。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丹桂:“《条例》规定了河长制的有关内容,强调了有关部门和各级河长齐抓共管。《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条例》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结合保护需要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处罚规定。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丹桂:“主要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有关标识或者防护设施,违法使用农药、破坏山林、畜禽水产养殖、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在干流支流从事水上娱乐活动、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记者:甘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