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缴纳2021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据了解,根据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相关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四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截图,央广网发)
提示指出,即日起,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网上流程缴税。纳税人可登录付费通网站或使用付费通APP、“付费通账单查缴”微信公众号,按照网上流程缴税。同时,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此外,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应税住房所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对于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计算,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凡在2021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1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凡在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1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提示还提到,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
为践行“绿色税务”理念,创新“互联网+税务”模式,还推出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服务功能,税款入库后纳税人可通过该功能查询、保存、打印个人住房房产税电子纳税清单。
同时,纳税人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付费通网站收款页面(可自行下载)或银行收款凭证,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获取电子税收完税证明;或至上海市任一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或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凭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此外,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若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应税和缴税信息,可以登录上海税务网站、使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使用“随申办”APP、使用“支付宝”APP,获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提示中还强调,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凡是逾期纳税的,可网上缴税;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据悉,这已是上海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第11个年度。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根据试点办法,对上海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扣除。即,对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上海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将另行制定。
对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的确定,《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上海市统计局每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