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5日,记者从 《亳州市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获得立法权以来第五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作为我市第一部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文化旅游强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突出顶层设计 强化规划引领
《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从规划建设、业态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旅游业发展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突出顶层设计,强化旅游规划引领。突出改革创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突出民本思想,完善旅游服务举措。突出旅游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出台了系列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旅游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旅游竞争力、影响力和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升。为巩固旅游产业发展成果,破解当前制约和影响我市旅游发展的瓶颈,保护和利用好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因此制定该《条例》。
今年7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多次通过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协商会、论证会及深入县区开展立法调研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并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轮反复修改。
8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明确各方职责 发展全域旅游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全域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区域旅游协作。
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和支持,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则规定了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
第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编制。
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旅游形象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宣传推广协调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旅游合作,开展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市场联合推广等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突出亳州元素 开发特色旅游
《条例》突出亳元素的旅游资源开发,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在业态培育上,把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作为重中之重。
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研发旅游产品,培育体现亳州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全域旅游,制定有利于全域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地历史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依托红色文化、中医药文化、道家文化、曹魏文化、白酒文化等文化资源,培育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防教育基地、皖北烈士陵园、新四军第四师纪念馆、辉山红色景区和板桥集战斗纪念馆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第十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优质中医药资源和生态资源,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特点、生态环境优势,制定有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特色旅游小镇。
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依托亳州中药、白酒等工业资源开发特色工艺流程展示、工业观光、工业文化体验等工业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社会参与 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全域旅游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六条规定,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游产品,建设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露营基地等,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利用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在线宣传、信息查询、预定、支付和评价等服务功能,推广和销售旅游产品。
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媒体提高公益广告投入比例,加强旅游形象、旅游产品、文明旅游等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估,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服从景区管理,不得攀树折枝、践踏草坪、刻画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景物。完善公共服务 满足游客需求《条例》还在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降低门票价格上体现便民惠民举措,让游客真切感受旅游业发展成果。
便民措施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酒店、景区(点)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妇幼等特殊群体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
惠民措施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政府投资主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公共场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军人、劳动模范、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按照规定实行门票费用减免。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点)逐步扩大享受门票费用减免的旅游者范围。鼓励旅游景区(点)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 (记者 武景 文/图)
本文来源: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