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没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小王每次进车库都被要求掏出一大堆证件,于是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小王驶入地下车位。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档小区业主,并且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位。小王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欠佳,故一直拒付物业费,双方存在矛盾。后物业公司启用了车牌识别系统,未将小王的车牌号录入系统,小王因车牌无法被识别而无法正常驶入地下车库,每次均需向物业公司提供房产证、车位产权证、行驶证及身份证等方可使用车位,增加了其使用车位的难度。一气之下,小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车牌号录入电子识别系统。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考虑到小区的整体利益,自购车牌识别系统并投入使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小区车位、车辆进行有序管理,为车辆进出及行人提供便利,较大程度地实现人车分流,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使用该系统带来的便利时,理应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明知小王是小区业主,仍多次要求小王在出入车库时出示各种证件,超出了必要的管理范围,对小王正常使用车位造成了阻碍和限制。因此,物业公司无权阻碍小王正常使用车位,该行为侵害了其对车位正常管领、控制、使用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侵权,应排除其对小王使用地下车位造成的不当妨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小王驶入地下车位。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任 磊 古 林)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对所提供的管理或服务应避免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妨碍,不应以查验权证、登记号牌、拦障设卡等方式阻碍权利人使用自有车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条是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以及业主欠费时物业服务人救济途径的规定,其中明确业主支付物业费是法定义务基础上的合同义务。据此,业主亦应宽容和友善,客观理性地评价物业服务并及时支付物业费,以提高物业服务的效率。同时该条文也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催交物业费,这属于禁止性规定,无论物业服务合同有无约定,物业服务人都不得采取此类措施,为物业服务人催收物业费采取措施画出了红线,这对规范物业管理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