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3人死亡!广西这起交通事故调查清楚了

热点|来源:广西交通台2022-02-23 08:36:31|网络编辑:刘婷

2021年10月1日,在国道358线1440KM+150M即贵港桂平市石咀镇治安村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迅速组织专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展开了深度调查。

事故经过

经查,2021年10月1日20时26分许,龙某驾驶桂R3***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郑某、吴某沿国道G358线由平南县往桂平城区方向行驶至1440KM+150M处(即贵港桂平市石咀镇治安村路段)事发路段,先与由何某驾驶因故障停靠在路侧的渝BY9***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0挂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碰撞后,龙某所驾车辆连人带车倒地滑向对向车道过程中又与对向驶来由覃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当场死亡,龙某、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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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办案单位认定,在本次事故中,龙某驾驶不按规定载人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搭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何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故障后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本次事故也暴露出不少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渝BY9***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者所有人重庆吉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车辆实际持有人章某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驾驶人何某安全意识淡薄,货运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未有效履行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调查组已建议由重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庆吉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和车辆实际持有人章某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罚。

下一步,公安交警部门将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启动区域联勤,改善勤务方法,提高执法效能,着力推进解决国省道管理力量薄弱问题;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查严管货运车辆违法、农村地区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加大对在外挂靠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力度,货物源头企业要明确与承运人的安全职责,加强对承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承运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多措并举,努力创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记者 治文 通讯员 唐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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