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5582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高某通过网络向张某、邵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购买大量微信账号,加价以10元至90元不等向他人销售,与他人交易1212个微信账号,违法交易额20391元,获利5582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退赃,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聂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