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张雪泓
□ 通讯员 杨妮
2022年伊始,热播剧《开端》“炸”火了朋友圈。该剧讲述了女主李诗情和男主肖鹤云在遭遇公交车爆炸后,陷入死而复生并再次经历爆炸的无限循环当中。主人公寻找真相、拯救他人的过程,让人在心悬紧扣的同时感受到了善良和温情。而作为一部犯罪悬疑剧,其中很多情节都涉及刑事法律问题。本期追剧学法,让我们跟随剧中的25次循环,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场景一:肖鹤云在意识到自己陷入循环后,醒来第一反应是想下车躲避事故。为让公交车停车,肖鹤云试图抢控正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的公交车方向盘。肖鹤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抛开主观动机不谈,肖鹤云抢控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包括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剧中,公交车处于车流量、人流量相对较大的十字路口。如果干扰了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可能造成公交车上的乘客及道路周边其他车辆、行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现实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以实际发生危害后果为必要,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还可能按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法定刑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场景二:肖鹤云和李诗情锁定陶映红是炸弹携带者后,试图夺取炸弹阻止爆炸,陶映红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反抗,肖云鹤在夺刀过程中将陶映红刺死。肖鹤云是否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肖鹤云是夺刀过程中失手致陶映红死亡,还是为了阻止爆炸故意杀害陶映红,肖鹤云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因认定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陶映红欲在公交车上引爆炸弹,并持刀行凶以阻止肖鹤云抢夺炸弹,肖鹤云为维护自己和公交车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夺刀过程中致陶映红死亡,但是制止了不法侵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场景三:在一次循环中,肖鹤云、李诗情为阻止爆炸欲夺炸弹,陶映红持刀将李诗情刺死,随后引爆了炸弹。陶映红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陶映红基于不同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场景四:陶映红与王兴德因女儿的受害而制造炸弹,意图炸毁公交车,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陶映红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陶映红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在租来的车库里制造炸弹,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成立该罪不要求发生具体的现实危险,只要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即可。陶映红在制造爆炸物的过程中,曾因化学品燃爆导致车库着火,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处罚。
陶映红引爆炸弹装置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王兴德成立爆炸罪的共犯。根据刑法规定,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剧中的几次循环中,陶映红在公交车上用拉引线的方式引爆炸弹,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需要注意的是,王兴德虽然没有直接引爆炸弹,但其事前与陶映红有共谋,明知陶映红欲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行为,仍让其上车,在警察通过拦截车辆的方式阻止爆炸时,王兴德仍加速行驶,与陶映红构成爆炸罪的共犯。
场景五:在最后一次循环中,张警官及时将炸弹扔下跨江大桥,炸弹在水中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时陶映红与王兴德的行为是否仍构成爆炸罪?如果构成爆炸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爆炸罪的成立不需要发生现实的危害后果。剧中炸弹有定时燃爆装置,陶映红在将炸弹携带上公交车上的那刻起,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炸弹最后在空中爆炸,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爆炸罪既遂。
如果公安机关取得炸弹后,通过技术手段拆除引线阻止了爆炸的发生,两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和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