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监管引发热议 代表、委员及民主党派建言献策
对头部主播处罚将起到警示作用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直播行业的一些乱象也不能忽视。网络直播数据造假、内容低俗;在直播打赏环节上的“网络行乞”等无底线行为;直播带货主播偷税漏税、虚假宣传、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如何对直播行业进行有效监管?行业内涉及到的税收、打赏、处罚等问题的处理规则如何细化?
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对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了采访,倾听他们的声音。
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
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
打赏可设“三天冷静期”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提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他建议,应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对部分八卦新闻网络直播、“纯颜值”直播和非专业“舞蹈”直播等,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对于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直播,应当封禁,并追究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行业缺乏
自检自净动力
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在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发展乱象。同时,现阶段被寄予厚望的“未成年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此外,成年人因盲目打赏,造成倾家荡产的悲剧也屡见不鲜,沉迷于网络秀场直播,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更不胜枚举。
综上,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程度,进一步加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已势在必行。
肖胜方发现,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虽然众多,但从国家层面分析,国家仍缺乏对各部门的行政资源、信息、标准、责任、义务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直播平台作为商业主体,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平台签约主播的打赏收入分成,对于一些“擦边球”违规内容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肖胜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应制度设计,对直播平台的行为进行刚性约束,以调动其进行行业自检自净的积极性。
根据直播内容分类管理
肖胜方建议,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根据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在直播内容监管上,肖胜方认为应将网络秀场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类直播内容覆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项领域的专家,以输出内容的优质性来吸引受众。肖胜方表示,如果主播要申请这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类直播则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肖胜方举例,这类直播包括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
肖胜方认为,一类直播和二类直播的管理差异在于直播打赏限制,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为防止打赏者滥用强制冷静期制度,保障直播者的正当权益,有必要对强制冷静期制度作出一定约束,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在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以视为恶意,对其从第四次开始的打赏不予撤回。
三类直播的认定标准是——“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肖胜方认为应当封禁,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组建“网络直播监管平台”
肖胜方建议,成立互联网协会网络直播分会或者网络直播协会,参考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设置模式,要求进行网络直播的平台和主播自动成为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他认为成立直播协会的益处是,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大量繁琐、具体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腾出大量的精力专注于网络直播的行业引导、价值观引导及违法违规处理中,效果更佳。
此外,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案件执行难”的模式,建立由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组成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平台可设置在网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办根据网络直播过程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性质,分别在平台上推送给各具体监管部门处理,并在平台上公示处理过程及结果,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文/本报记者 刘艺龙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涉税信息报送合规指引”
去年,一些头部主播偷逃税问题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
北青报:您如何看待平台主播偷逃税的问题?
赵冬苓:这个问题应该分两面。第一,任何人偷税、漏税或者逃税都是不对的。平台主播或相关企业应该在这方面加强检查。第二,直播是新生事物,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电子商务法》等规定,但还需要更细化的规定。
平台主播偷漏税的问题,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国家财税的损失,另一方面,对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
北青报: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赵冬苓:我国《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虽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但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必要的操作指引,难以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税收监管提供充分保障。
北青报:您对现有制度规定有何看法?
赵冬苓: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等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具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信息认证义务和信息报送义务。由于税务部门尚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该项制度操作性不强。比如,报送的前置条件难以满足。涉税信息报送需建立在“实名认证”基础上,但这些主体是否进行市场登记、税务登记,平台只有“提示登记”权利,无法硬性要求。
还有,《办法》要求平台报送的信息内容主要为“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但身份信息是否区分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何为“其他涉税信息”,尚不明确。如何做好涉税信息报送和使用安全性,缺乏必要保障。尽管《办法》第8条规定,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但对于何为“必要措施”,报送的标准和界限为何,如何加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等等,未予规定。
北青报:您觉得应该如何规范?
赵冬苓:直播营销人员存在“头部、腰部、尾部”之分,互联网平台也有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的区别,再加上每个主播的分量不同,我认为应该分平台管理、分艺人管理。
另外,关于缴税,我们国家规定是属地管理,即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缴税,但我国直播经济发展存在地域不平衡,直播平台的注册地点与从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经营地点不对应。以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为例,平台注册地在上海、北京,但网络主播却来自于全国各地。
北青报:您认为是否需要一个合规性的指引?
赵冬苓:是的,这样行业才能健康发展起来。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合规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结合不同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特点,制定专门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对《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条款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内容、时间、对象等。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委员说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
平台掌握着交易数据
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2021年,多名头部网络主播因偷逃税相继被处罚,直播行业迎来一场“大地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此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严格处罚偷逃税
是非常必要的
去年曾在两会中建议网络主播黑名单制度的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认为,加强对主播的税收监管,对正在转型新经济模式非常重要,对头部主播的处罚将起到警示作用,会使得新经济模式健康公平发展。
谈及薇娅等头部主播因偷逃税被处罚,马进认为,这些主播取得了很高的收入,那么他们有责任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款,严格处罚也是非常必要的。
马进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线上的交易、服务变得非常普遍,此时如果不加强监管,那么就会破坏正在转型的新经济模式和秩序,“因此对这些头部主播的处罚会起到警示作用,能够使得我们的新经济模式健康公平地发展。”
提出实行黑名单制度
马进此前曾建议,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纳税情况监管。对有严重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播,要予以补缴税款和处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我提出实行黑名单制度,就是要对重点监管对象给予重视。”马进认为,诚实报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有网络主播填报的不符合事实,就要受到重罚、上黑名单。
法律要到位
平台要尽责
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偷税漏税案件频发,马进认为这与网络主播利用税收政策不完善有关。马进介绍,国家对于大的互联网平台会进行监管,一些互联网小微企业属于互联网创新企业,国家相关政策也为其减免了一些税款。一些主播利用这种政策上的不完善,注册了很多公司,以达到其偷逃税的目的。
对于这种行为,马进建议一是法律要到位;二是平台要尽到监管责任。
马进认为,网上交易行为其实与线下交易行为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地方。那么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比如经营者资质、产品质量、服务行为的要求等。他告诉北青报记者,“对线上交易行为,过去我们可能没有考虑到,监管相对滞后,现在我们的法律法规都要完善起来。”
平台掌握着交易数据,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马进表示,平台就像一个大商场,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纳税情况,平台掌握的信息和数据最多,平台要对商户进行监管,鼓励诚信经营的商户,对违法犯罪的商户要进行驱逐。“比如一个网红主播,他可能建立很多工作室,监管时就需要跟着这个人走,无论他在哪儿,他的收入都应该关联起来,而不是他换一个工作室,就给予税收减免,这是不行的。”
文/本报记者 张月朦
提案说
民进中央:
给网络直播设立“税收编码”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高速发展,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有力助推器。但当前相关市场规制、法律法规并未跟上经济活动形式快速演变的步伐,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出现了大量的市场乱象,偷税漏税案件频发,阻碍了相关新业态的公平健康发展。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民进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党派提案,建议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给网络直播设立“税收编码”,直播间须挂证经营,并严格控制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核定征收,严控地方财政返还网络直播营销税款等。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出于税务规划需要,网络直播个人通常办理名义上用于对外签约的工商实体,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工作室”,网络直播个人与其所登记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尚无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从而给其转换税目带来空间。
此外,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或建设网络直播营销村等目的,在注册开票、核定征收、日常管理等方面为网络直播设立工作室给予便利,并对网络直播在注册地缴纳的税款地方留成给予返还。部分中介机构借此提供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服务,为灰色避税行为推波助澜。
提案建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网络直播”细分行业,税务部门赋予其专门的“税收编码”,明确对应的经营项目。市场监督部门在登记相应的市场主体时,应当要求其申报实际经营项目并在营业执照中予以载明,在从事直播的直播间必须挂证经营。网络主播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严格落实由支付方按劳务报酬扣缴申报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不应由代开票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依托金税系统和发票系统的大数据信息,通过对工作室投资人姓名、注册地址、开票金额、受票方单位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网络主播通过开办多家工作室规避查账征收的行为进行整治。
此外,还要严格控制地方财政返还,对于为网络主播提供虚拟注册场所协助办理核定征收,进而对地方财政留成的税款进行高比例返还的地区,应由审计部门和各地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常态化核查,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制度,营造公平营商环境。
文/本报记者 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