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高星宏)刘某刚进入滑冰场边沿向前滑冰时,被倒着滑冰的王某撞倒受伤,导致左踝粉碎性骨折。因各方就赔偿未协商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刘某、洪某、轮滑俱乐部各承担10%的责任。
2021年5月1日,刘某到轮滑俱乐部进行滑冰娱乐,在刚进入滑冰场沿滑冰场边缘向前滑的过程中,被倒着滑冰的王某撞倒受伤,医院检查结果为左踝粉碎性骨折。刘某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32231.81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刘某左内外踝骨折;伤后损失工作日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期取内固定预估费用12000元。事故发生后,王某支付了刘某3万元,洪某支付了刘某8000元,轮滑俱乐部通过保险支付了刘某1万元。轮滑俱乐部在滑冰场虽然设置有警示标志,但并未安排安全引导人员。王某与洪某手拉着手倒着滑冰,在撞倒刘某时,洪某没有与刘某直接接触。刘某在滑冰时没有穿戴防护装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倒着滑冰,直接撞倒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洪某与王某手牵手滑冰,加大了风险出现的可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轮滑俱乐部未安排人员对滑冰场进行管理,放任滑冰者进行危险动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刘某没有穿戴防护装备,没有注意周边情况,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