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柯某运营某网站并开发APP,以对外售卖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吸引房产中介人员(另案处理)注册会员,让其向网站提供真实业主房源信息,有偿获取大量包含房屋门牌号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
在获取上述信息后,柯某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上述员工在联系核实信息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业主获取、使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情况。
柯某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非法出售获利达150余万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说法】业主房源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区域、面积、售租价格等描述房产特征的信息,也包含门牌号码、业主电话、姓名等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上述信息组合,使业主房源信息符合公民个人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规定。上述信息被泄露,不仅会导致公民遭受滋扰,更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表示,获取限定使用范围的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授权。对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信息处理须得到信息主体明确同意、授权。对非敏感个人信息,如上述业主电话、姓名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信息主体自愿、主动向社会完全公开的信息,可以认定同意他人获取,在不侵犯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合理利用。但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如仅提供给中介供服务使用的,他人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2年03月24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