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银川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通过调整鼓励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降低职工购房负担。
据了解,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在银川地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主借款申请人在银川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方在宁夏区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万元。
异地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其他异地贷款申请条件按照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