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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女士在南宁青秀区新岸路附近一个小区购买了房子,这个小区是某单位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廖女士告诉记者,以她家的情况和政策规定,她家可以在这个小区购买两套房产,一套是还建房,另一套是非还建房。2020年6月,小区交房了,但是她只拿到了那套还建房的钥匙,想要拿另一套非还建房的钥匙,突然有了一个“前提条件”。
廖女士购房的小区
廖女士:“他就说车位卖不出去,所以要我们买个车位,车位18万(一个)。但是合同也没有签有捆绑车位,所以我们就不能接受这个(要求)。因为我也没有车,工资也低,我们也买不起。现在拖了两年了,也不给我们钥匙,(房子的)钱我也交完了。”
该小区车库
现在没钱买?先交两万块
廖女士告诉记者,当初她买房的时候,并没有人告知她买房一定要买车位,而自家的经济情况也不足以支撑他们买下一个十几万的车位。为了收房,他们和建设单位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后来,建设单位提出了一个方案。
廖女士:“(建设单位说)现在不买也可以,你要交2万块钱,但是他叫我签那个协议(承诺)书,写得很清楚,今年年底要交完车库(位)的尾数钱,那不是等于还是要我买这个车位吗,是吧?”
根据廖女士提供的材料,这份承诺书里写明,申请办理交房手续要缴纳的2万元是车位的首付款,承诺的内容则是:承诺人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交清剩余车位款,暂不参加车位分选。项目不预留车位,如处理车位完毕,业主无车位可选,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车位资格,无息退还已交车位款。按照廖女士的理解,这份承诺书的意思是,签了承诺书就能把房收了,如果单位把车位卖完了,两万块钱就能全退回来。但廖女士认为,小区现在还有很多车位没有出售,如果签了承诺书,自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
律师:签署承诺书存在风险
栏目志愿律师、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的文丽琼律师在看过承诺书后表示,如果签署这份承诺书,的确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文丽琼律师:“购房者一旦签订承诺书,交了2万块的车位首期款,如果在今年年底这些车位是无法处置的,购房者就有这样的风险:就必须要按照相关的约定,要在今年的年底把剩余的车位款支付完毕。如果不予支付完毕的话,单位是有权要求购房者支付余下的车位款的。”
廖女士(右)与志愿律师(中)
建设单位:购买车位的政策请示过上级部门
一个车位18万,也确实不便宜。那么,这个小区为什么一定要非还建业主买车位才能交房呢?这样做合法吗?
5月17日上午,记者和栏目志愿律师,以及廖女士一方,来到了项目部,在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后,一位自称是建设单位办公室主任的马先生以及负责基建工作的陆科长,随后也来到了现场。在沟通的过程中,对方明确表示,最初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买房一定要买车位,但是后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成本超出预期,由此出台了相关措施,而这些措施也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通过审批的。
文律师:“合同开始没有约定一定要购买车位。”
马主任:“后来又出了个补充的文,这个文的出台是跟自治区房改办这些厅局全部请示过的。”
文律师:“请示过的大概内容是什么?”
马主任:“我可以到时候给你看这个文。你现在叫我说,我跟你口述的、答的,是不一定正确,我把文件拿给你们看,你们就会清楚为什么是这样子做的,但是你得给我点时间,把这个准备好了,你来看。”
为了查看该项目停车位处置问题的相关政策文件,记者按照要求,在5月17日下午给建设单位发送了采访函,5月18日,对方回电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经请示,我们是不予接待你们的采访。经我们了解,我们单位现在的情况,是没有义务必须协助你们新闻媒体的采访。你们律师如果有什么意见,我们有律师,律师和律师之间可以对接。你们想了解什么问题,我们就可以把所有政策内容到时候给他们看。”
记者:“律师谈的时候 我们可以在旁边吗?”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这个还是回避。”
一份信访答复“泄露玄机”
虽然记者没有从建设单位方面拿到材料,但从廖女士提供的一份文件里,我们似乎找到了“强制购买车位”的原因。这是一份由建设单位出具的信访答复,内容显示,该小区系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不是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资金为业主自筹。由于车位认购、认租不理想,建设车位成本回收率低,不能及时偿还项目贷款,造成项目财务费用日益增加。
为尽早收回项目地下车位建设成本,停止因贷款造成项目财务费用不断增加,确保项目后续竣工结算、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工作顺利推进,经咨询房改部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建设单位旧改小组、业主代表开会讨论,经单位党委会决议,明确非还建住户须认购产权车位或认租非产权车位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不认购或不认租车位的非还建住户,暂时按18万元交纳车位建设成本方可办理交房手续,非还建住户所交纳的车位建设成本,待小区车位处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的返还给对应业主。
专家:强制捆绑销售不妥
事情发展到这里,即使我们没有拿到相关材料,也能总结出一点,那就是出现如今这个局面,和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那么,在这类危旧房改造中,类似的签了合同又“加码”的做法是否合理呢?记者也咨询了广西财经学院房产系主任狄振鹏。
狄振鹏主任介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职工群众自筹,车位或车库的建设成本原则上纳入项目的建设成本,销售所得收入用于冲减项目成本,出租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享有。狄振鹏表示,让非还建户购买车位,主要的原因是分担车库的建设成本,这是基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后期建设的统筹而考虑的。项目是非还建户购房者们共同出资建设的,如果车位不能销售处置,非还建户业主个人则需要分担财务利息,最后的房改房的结算价也会随之增加,但即便如此,强制性的捆绑销售也是不妥当的。
狄振鹏:“关于车位的这个问题,应该是尽量宣传推广,尽量去推销,而不是做强制性的。有些人说我可以要求业主来买,要求职工来买,这个‘要求’实际看怎么理解,不可以强制要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协商,非还建户的这些(业主),大家召开业主或者准业主大会,形成一个决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那么大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就把它写进去,提前约定是可以的。如果没有提前约定,做这种强制性的,可能就不太妥当。”
狄振鹏主任
狄振鹏建议,在购买此类房产时,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狄振鹏:“买(单位房)也是一种享受福利房待遇,要认真看好有没有哪些条款通过事先的约定,因为购房在交第一批建设款的时候,它也是有一些约定的,看看这些约定的条款里面到底有没有(强制条款),如果没有,那你就不能强加给我。如果有,那恐怕还是需要去执行。或者说当初交建设款的时候是没有做约定,但是在交房的时候,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大家都约定的是这样来做的,那你恐怕也要配合。
《律师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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