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件案件引发广大网友讨论。案件中,去世男子留下一套无遗嘱房产,法院最终判定当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这个案子体现的正是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无嘱”遗产如何处理?舅甥间是否可以继承遗产?这些关于遗产的问题,让我们从案例中找答案。
外甥去世留下“无嘱”房产,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一男子杨某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他的舅舅认为自己可以继承这套房子,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
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杨某某于2016年1月去世,名下部分房贷没有清偿。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代杨某某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后,向杨某某的继承人追偿欠款,却发现杨某某的继承人均已去世,于是向法院申请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由于杨某某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自身未婚姻、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属于没有继承人的情形。
民法典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判决指定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当前的社会状况,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制度,在继承编中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遗产管理人应该如何“管理”遗产?根据民法典,其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据记者了解,在杨某某的案件中,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结清,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承担处理被继承人杨某某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所负债务相关职责。
如果遗产一直无人继承,最终如何处理?民法典也有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舅舅不是法定继承人,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我国民间素有“娘亲舅大”“外甥像舅”等俗语,用以表明舅甥之间的亲密血缘关系,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有法定继承权?
对于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民法典这样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舅、姨、姑、叔等亲属,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他们要继承遗产,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实现。
但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明确了侄甥的法定继承权利——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在最高法发布的第一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就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典型案例。
被继承人苏某泉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妻子、姐姐均先于其死亡。苏某泉无其他兄弟姐妹,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李某田系苏某泉堂姐之子,与苏某泉长期共同居住,并负责处理苏某泉生病住院事宜,操办苏某泉丧葬事宜。
苏某泉的遗产由谁继承?法院判决,苏某甲(系苏某泉之姐苏某乙的养女)有权作为苏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泉的遗产。另外,李某田相较苏某甲对苏某泉尽了更多扶养义务,所以李某田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某甲。
法官表示,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从而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拍案
生活中关于遗产的家长里短,总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无奈。民法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继承制度作出一系列新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代位继承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促进亲属关系发展……让财富得到妥善传承,也让亲情更好延续。
(记者:齐琪、罗沙、吴文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