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RTV7月7日消息(记者熊宗涛、通讯员钟智超)7月7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提示,近期市场上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是商业保险而遭受损失。提醒广大消费者,“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业务,买保险要到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保险专家表示,合法的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法》等法规,经过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法程序审批而设立的,合法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才是真正的保险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没有经过法定的设立保险公司批准程序的公司,都不是保险公司,所开展的车辆安全统筹之类的业务都不是保险业务,所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安全统筹单之类的协议都不是保险合同,容易出现退保、理赔、纠纷等风险。例如,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同时,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增加车主维权成本,风险补偿没法得到有效保障。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例中,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判定为无效合同,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承担。这就给消费者敲响警钟:机动车安全统筹不是保险,要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选择合法的保险机构投保。
2021年1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因装载的石头掉落至马路上,导致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到石头,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驾驶的货车挂靠某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给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签订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所有权人殷某向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向殷某支付客车维修费45000元后,收到了某保险公司2000元的交强险赔付,剩余部分未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林某、某运输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给付赔偿款43000元。南京中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本案侵权机动车和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亦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不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判决,最终判决林某应承担向甲保险公司给付43000元赔偿款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