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动辄数百万、上千万的工程项目而言,两三万的工程款也就是九牛一毛,但是对实际施工的人来说,几万元的款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南宁的李女士前两年接了一个十来万的小工程,前后做了两年才验收完,耗时不说,验收完了,她还要为了两万多元尾款四处奔走。不得已,她找到我们《律师到现场》栏目,希望我们能帮帮她。
黎女士和志愿律师
那么,既让工程都验收了,发包方还不结钱?这到底是个什么样的项目?
黎女士的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的时候,通过一位“穆总”,接到了南宁金水湾花园望江楼雨水收集项目,这个工程规模不大,黎女士一方给出的项目总报价是将近12万。
黎女士:“这个穆总之前跟我有一个小小的业务,合作还比较愉快,做这个(小区的)海绵城市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时候,他就问我们能不能做,我们刚好也是做这个的,我就说可以做。然后我通过微信上跟他联系,报价,最后整个项目就确定是将近12万。但是我们跟他说了,因为我们是小企业,这些都是自己找人做的,拖不起,我们就必须是‘你先付款,我们后施工’这种方式,他也同意了。”
施工现场
双方谈妥了合作内容,约定整个工程款分三期给付,但是,所有的这些都没有签合同。
黎女士:“他说不需要走公对公的账(所以就没签合同)。那老板想省钱,我们也想给老板方便一点,而且我觉得你是先付款我们后施工的,这个(模式)应该不存在什么问题。”
施工现场
黎女士一方2019年年底开始进场施工,2021年10月左右完成了工程,这期间,她顺利收到了两笔工程款。项目完工之后,只要验收通过,他们就能结清最后的2万多元尾款,但黎女士没想到,这样一个工程,到了今年5月中旬才验收完成。
黎女士:“第三期的尾款,加上2500的整改费用,一共需要给我26440元。然后他就找其他的一些理由拒绝支付这个款项,一会儿他说他在别的地方了,然后又怎么样了,最后他说这样子吧,你们再来帮我把它搞好了,一次性弄好了,马上就结算。我们陈工带着人就过来了,叫上他们的项目经理,现场验收签字。然后我也把(结算明细)表发给他了,他说现在没钱,他在桂林。回来以后他说写单给财务,又没下文了。跟他联系,他又说要等他总体的项目交给业主验收。我心里就在想,这个是你跟业主之间的结算关系,跟我和你之间的结算关系是两码事。”
一个十几万的项目,工程款的“大头”对方都爽快地给了,就剩最后这不到三万元拖着不给,是故意不想给,还是其中有什么隐情?我们的记者希望找到黎女士口中的“穆总”了解情况,却发现,想要找到这个人难度不小。
黎女士当场拨打了“穆总”电话,但是对方并没有接听,记者也尝试拨打,得到了同样的结果。黎女士表示,她只在小区外的项目部里见过那位“穆总”,现在,项目部已经拆除,而黎女士从来没有去过对方公司,连公司地址都不知道,也就是说,想找到这位“穆总”不容易。这时候,黎女士发现,此前竣工验收时到现场签字的项目经理农先生出现在了项目小区外,记者随即上前询问情况,但对方拒绝透露相关信息:
农先生:“现在我不方便跟你们说太多东西,因为现在我没有被授权。”
记者:“我想问下你们公司在哪儿?”
农先生:“问他们呐,他们签合同去哪里签的或者怎么样的。”
黎女士:“就在你们项目直接做的。”
对接人联系不上,公司不知道在哪儿,这种情况下,黎女士还能怎样做才能追回工程款?栏目志愿律师、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的王清水律师,给出了法律上的建议:
王清水律师:“如果最终尾款未能结算,或者是双方一直僵持还没有能结算,我们的求助人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帮助,比如说她可以起诉(她合作的)相对人,甚至可以起诉拖欠相对人款项的发包人,来要求支付工程款,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是有权利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要求相对人和发包人一起来承担这个工程款拖欠范围的支付责任。”
律师的建议可以说是最后的底牌,记者从网上的公开资料查到,这位“穆总”所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就在南宁市邕宁区,于是一行人决定前往这个地址看一看。这一次,他们能找到人把两万多元的工程尾款给拿到吗?
穆总所在公司
7月12日上午,按照注册地址,记者在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上找到了这家公司。但此时这家公司大门紧闭,按铃无人回应,一时无法判断是否在正常营业。就在记者以为此行即将无功而返时,一位疑似是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出现了,他询问了记者来意之后,对记者说了以下情况:
工作人员:“不是我们这边的,你直接找业主。”
律师:“找哪个业主?”
工作人员:“那金水湾(花园项目)不是有个总的房地产公司,谁开发的呀,她是直接跟房地产签发的,它(金水湾)挂牌是几建(公司)。”
记者:“一建的。”
工作人员:“那就找一建。”
记者:“但她跟我们说直接是穆总找的她。”
工作人员:“不是,这边没有。”
记者:“你是说那个人和你们没有合作是吗?”
工作人员:“对。”
而就在此时,另一名男子出现,表示希望三方坐下来谈谈。他告诉记者,他能代表这家公司处理此事:
记者:“您这边是公司负责人是吗?”
男子:“我不在他们公司负责,我自己有我自己的公司,我今天刚好来喝茶,我跟他公司关系不同,但是能帮他处理这个事,别说两万,二十几万都能处理。”
黎女士:“那个穆总他也是那么说的。”
男子:“我知道,你说那个是我弟,不是穆总,他不叫穆总,他只是小‘总’,如果是大的‘总’,这个事不应该这样(处理)的。”
这名男子随后向黎女士承诺,会在本周内解决此事。
男子:“那项目我很清楚,因为那项目总包都是我做的,总包的钱我都付完了,都不欠钱的,你这后面一点收尾的工作真的是……你说业主欠钱那是我们的事,我们下面的,我们该给就给,不够,我们会跟你说分期,不会赖账的。(黎女士)加他微信,我等下上二楼办公室去,我会叫他们这周把钱给到你。”
截至发稿时,黎女士还没有收到这笔工程尾款。栏目志愿律师、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的王清水律师表示,建筑工程合同领域常见的纠纷,大体就是工程质量纠纷和工程款纠纷,而合同就是依法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所以,无论如何都应当签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志愿律师
王清水律师:“如果要是真的没有签订合同,就像这个事情一样,要保留好相应的凭据,比如聊天记录、实际施工的现场图、实际施工过程中对接的清单,以及最后的结算单,甚至结算的总价金额的确认单等等,这些都要固定下来,来证实确实存在事实的建设工程关系。如果发生了纠纷,我建议双方应该以诚相待,比如说应该结算多少、还欠多少,双方对接清楚,如果确认确实尚欠工程款,那应该采取怎样的处理方法,不能避而远之。如果双方各执一词的话,我建议双方都保留好在此过程中所说的以上的一些相应的凭据,要作为证据来使用。”
记者:930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