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劳动环境在变,劳动群体在变,劳动内容在变,高温保护需求也在变,高温劳动保护需要与时俱进。升级高温劳动保障机制,要有静态的制度调整和动态的监督保障。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教育、督促用人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履行高温劳动保护责任。工会组织应发挥好监督作用,积极参与高温劳动保护制度建设、高温权益保护集体协商,支持、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每到夏天,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防疫一线人员等面临高温“烤”验的话题格外引人瞩目,高温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定已施行多年未“上新”的问题,也备受舆论关注。专家表示,针对高温劳动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群体和新需求,高温劳动保护应与时俱进。(7月18日《工人日报》)
盛夏时节,三伏天气,各地持续开启的高温模式不仅“烤”验着很多户外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也“烤”验着高温劳动保护机制的效能。当高温预警不断发出,“高温地图”不断扩大,中暑、“热死”等病例不断出现,大家自然更关心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不断涌现,有关高温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元,社会评判高温劳动保护机制的效能也有了越来越高的标准。
高温津贴属于法定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性补偿,是高温劳动保护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地方执行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多年未变,甚至一二十年未变,与不断上涨的物价相比,“原地踏步”的高温津贴标准,已难以满足高温环境劳动工资性补偿的需要。目前,已有少数地方上调了高温津贴标准,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其他地方也该正视物价变化情况,正视劳动者的诉求,合理提升高温津贴标准,并建立高温津贴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保障高温津贴标准的机制性更新。
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段也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保障,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往往集中在6月至9月,但实际上,各地的气候条件有很大差异,应根据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在5月、10月,一些地方也会出现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而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这样的天气已属于“高温日”,具备了发放高温津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的气温条件。
近年来,不少地方频繁出现极端高温天气,“火炉”城市不断增多。各地应依托地方法规的完善升级,建立灵活确定“高温日”“高温月”的机制,使高温津贴发放和高温劳动保护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全面、更科学、更人性化。
大量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如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都是户外劳动者,都需要顶着高温在大街小巷奔波。相应地,现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高温保障机制还存在着模糊区、空白区和薄弱环节,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没有拿到法律意义上的高温津贴,并未得到严格到位的高温保护。另外,防疫一线人员在户外高温环境下“全副武装”从事核酸采样等工作,面临着不低的中暑风险,也对高温劳动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鉴于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不断拓宽高温劳动保护的视野,加强对新情况的研究,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不同身份属性量身打造高温劳动保护机制,扩展高温劳动保护的范围。同时,应以防疫一线人员以及其他户外劳动者的高温保护需求为导向,创新发展高温劳动保护的措施,用责任和爱心为户外劳动者撑起“遮阳伞”。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劳动环境在变,劳动群体在变,劳动内容在变,高温保护需求也在变,高温劳动保护不能墨守成规,也该与时俱进,该有“升级版”了。升级高温劳动保障机制,不仅要有静态的制度调整,还得有动态的监督保障。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教育、督促、倒逼用人单位增强自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履行高温劳动保护责任。工会组织应发挥好作为“劳动者娘家人”的监督作用,积极参与高温劳动保护制度建设、高温权益保护集体协商,支持、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把高温劳动保护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取得更好的高温劳动保护效果,才能让更多劳动者享受到高温劳动保护的“阴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