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消息,今年自治区财政划拨970万元资金,实施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实施分段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救助主要对象为广西户籍或丈夫为广西户籍的孕产妇,在怀孕至产后42天内,在广西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抢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危重孕产妇。同时将危重孕产妇在医疗保健机构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如无以上报销途径的为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实施分段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实施分段救助:超过1万元(含)、小于2万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40%;超过2万元(含)、小于5万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50%;超过5万元(含),补助额度60%,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广西户籍危重孕产妇向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非广西户籍的危重孕产妇向其丈夫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填写《广西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病危通知单、住院病历抢救记录、疾病证明书、银行账号等。申报材料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后,将申请相关材料转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将救助金额划拨到救助对象指定银行帐户。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抢救单位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申报所列材料。(记者熊宗涛 通讯员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