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认定
电竞酒店侵犯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导读
近年来,以“电竞+”为营销噱头的酒店备受年轻消费者青睐。与普通的宾馆、酒店不同,电竞类酒店的主要宣传卖点在于其高端的电脑配置和高品质的游戏体验,且以网络服务为主要营利手段。但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电竞酒店却仅以住宿场所登记营业,使得大量未成年人以住宿名义齐聚酒店无节制上网,锁门关窗的特性甚至伴随刑事犯罪发生。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起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该酒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2022年6月10日,判决生效。目前,该电竞酒店已履行判决。
未成年人为上网频繁出入酒店
沉迷上网的未成年人小苏发现,学校附近新开的一家电竞酒店只要入住就能上网,而且网速极快,游戏特别丰富,还不用像其他网吧那样查验年龄。几次尝试下来,小苏还发现虽然该酒店声称未成年人入住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但是自己在入住登记表中填写了父亲手机号,酒店从未真的打电话核实过。如此一来,小苏就愈发胆大,甚至逃课去电竞酒店上网。调查发现,类似小苏的情况并不鲜见,他只是多名未成年人前往某酒店上网的一个缩影。
某酒店从2021年3月27日开始从事电竞主题酒店经营,拥有的20个房间全部为电竞房间。截止到6月底,短短三个月时间内,该酒店住宿系统就显示未成年人入住记录387人次。并且根据调查得知,入住酒店的未成年人消费者主要目的是上网玩电竞游戏,而不是为了住宿。
在营业期间,包括小苏父母在内的多名家长曾制止酒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该酒店却称,“这里是酒店不是网吧”,仍然接纳未成年人入住,并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
电竞酒店实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据了解,某电竞酒店的企业登记表显示,其许可经营项目并不包含互联网上网服务,但其门牌上清晰地标明服务范围包括“上网、住宿、餐饮、休闲”,在美团的营销广告中也宣传自己是“依托于电竞游戏的新型酒店,不仅享受媲美网吧的高品质电竞服务,还可以拥有住酒店的舒适体验”。在宣传页下方消费者的评论中,消费者也都重点评价了电脑配置、网速、游戏等。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能仅以它的外在形式和场所的名称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符合实质要素作为判断标准。实质要素有三个,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本身的营利性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某酒店的营利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没有争议,主要判断其性质上是属于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还是住宿、餐饮服务。某酒店的名称虽然是酒店,但其与普通的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为目的的酒店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从配备的设施看,某酒店共20个房间,全部为电竞房间。每个房间均配备2台到5台电脑,电脑的软、硬件配置和功能与网吧基本相同,可以供消费者玩电竞游戏以及互联网上网。同时,房间内提供多台电脑,不仅可以供单人上网,还可供多人同时上网玩游戏,更符合网吧的特征。其次,从消费模式及招揽手段看,某酒店虽然提供住宿服务,但其主要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消费点,入住酒店的未成年人消费者主要目的也是上网玩电竞游戏,而不是为了住宿。最后,从收费模式看,某酒店系根据房间内电脑数量和软、硬件配置高低不同设置收费标准。
因此,某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其性质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
大量未成年人齐聚电竞酒店无节制上网,给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发生刑事犯罪。涉案未成年人小明因沉迷上网,多次进入电竞酒店通宵打游戏,在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为支付电竞酒店高昂住宿费用,最终选择了盗窃。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某酒店有义务核实消费者的年龄,但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长期通宵上网损害身体健康,长期沉迷网络影响其正常学习,甚至产生厌学情绪。网络世界信息量大、内容复杂,其中的负面信息容易对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某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竞服务场所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权益。
某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面向的是包括大量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的消费者。某酒店行为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是个体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乃至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和安宁。未成年人的发展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某酒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故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裁判解析
判决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
本案系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电竞酒店,是一种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业态,是一种依托于电竞游戏的新型酒店,不仅为消费者提供网吧等同配置的电竞游戏,也提供住宿服务。但电竞酒店到底属于住宿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上争论也较多。而定义为不同的场所,则面临不同的监管,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将电竞酒店认定为住宿场所,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履行查验、报告等义务后,可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如果将电竞酒店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则必须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严禁未成年人入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该规定对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了不完全列举表述,对该类型营业场所进行的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业态,也不可能实现完全覆盖。因此,并非只有网吧、电脑休闲室才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他营业场所符合该条规定的实质要素,也应当认定为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此外,2020年12月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从该通知也可以看出,营业场所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质要素,就应当认定为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上述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实质要素有以下三点: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场所本身的营利性和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具体到本案中,从涉案酒店配备的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综合判断,某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其性质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合法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并非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是要从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予以考量。本案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也是父母与家庭的寄托。对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不但违法,也有违公序良俗。涉案电竞酒店是以放任甚至引诱未成年人上网玩游戏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发展权等权利,其危害程度具有严重性、广泛性、不可控性和不可预测性,如对该类行为不加以规制,危害将愈加扩大。因此,本案认定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希望通过这一判决,推动形成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赵迎娣 陈雅君)
专家点评
拓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
本案是一起涉电竞酒店提供上网服务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电竞酒店性质的认定具有开创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新作为、新担当。
在事实查明层面,法官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援引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说理,提升了裁判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在法律适用层面,在现有法律规范对于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营业场所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结合涉案电竞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认定涉案电竞酒店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突破了成文法的局限性。本案认定被告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从而大幅拓展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司法保护的空间。在社会效果层面,该案判决有助于厘清新业态下的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该案裁判结果树立了正面的司法导向,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引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