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助主要对象为广西户籍或丈夫为广西户籍的孕产妇(在怀孕至产后42天内,在广西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抢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危重孕产妇)
■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实施分段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获悉,为加强我区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我区印发《广西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并于近日实施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孕产妇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据悉,今年自治区财政划拨970万元资金实施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救助主要对象为广西户籍或丈夫为广西户籍的孕产妇(在怀孕至产后42天内,在广西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抢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危重孕产妇)。同时,将危重孕产妇在医疗保健机构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如无以上报销途径的为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方案要求,项目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实施分段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救助,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实施分段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广西户籍危重孕产妇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非广西户籍的危重孕产妇向其丈夫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抢救单位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申报所列材料。(记者 梁莹 通讯员 陆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