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学位,很多家长会选择购买二手学位房,然而有的卖家却缺乏诚信意识,不按照合同约定迁出学位,还非说是买家违约。近日,越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7月13日,杨某夫妻(乙方)购买陈某(甲方)位于越秀区淘金路的某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570万元;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乙方,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三页空白处有手写内容:“备注:甲方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迁出广州市某学校的学籍。”签名处有杨某夫妻及陈某的签名。同日,双方与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中介服务三方协议(买卖)》。7月31日,杨某向房地产代理公司转账43500元作为中介费。
后杨某一直要求陈某配合协助其办理网签、按揭等手续,陈某却一直拖延。在协商过程中,陈某表示,涉案房屋学位其本人仍需使用,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迁出且涉案房屋不再出售。之后,陈某以杨某夫妻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10万元。
杨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赔偿中介费、房屋增值损失等。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6月9日解除;陈某向杨某夫妻支付违约金57万元,并赔偿中介费43500元、房屋增值损失341550元。
法官提醒,既然签订了合同,买卖双方就应当接受法律对其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要求,买卖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信守契约,诚实履行。(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