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印发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通知》规定,此次阶段性缓缴适用的参保单位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2021年末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
此次阶段性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广西阶段性缓缴的执行时间是2022年8月至10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补缴。
(记者王达、通讯员欧韦韦、江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