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31%公摊面积,收房时却变成了46%……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公众对于购房时需要承担公摊面积费用多有诟病,不少人担心存在“消费暗区”。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一种声音甚嚣尘上——取消公摊面积制度。(见8月16日《法治日报》)
从进入商品房时代开始,我国普遍实行的是由购房者分摊部分共有建筑面积的做法。2001年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客观而言,近年来,商品房公摊面积呈扩大趋势——从最初的10%以下,到现在动辄30%、40%。这与商品房提档升级、增加电梯数量、公共区域面积增加等因素有关,也与开发商公摊面积计算不透明、暗箱操作等有关。一些购房者质疑公摊面积是在为不属于自己的公共空间买单,并且每年交的物业费、供暖费等都要继续为公摊部分买单。正因此,近年来关于取消公摊面积的呼声渐高,也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公摊面积,将实际公摊面积成本核算到实用面积之中。
取消公摊面积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已经购买房产的人来说,其会面临房产证变更的问题,而重新测量面积和变更手续工作量很大。同时,现行的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也都是以建筑面积计量的,取消公摊面积可谓牵一发动全身。而且一刀切取消公摊面积,可能会直接影响开发商对公共区域的投入,进而影响小区的居住环境和整体品质。
事实上,对商品房来说,公摊部分是客观存在的,公摊面积制度本身并没有原罪。在建房成本既定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使用面积计算,只是单价不同,消费者要付出的购房成本是相对固定的。
公摊面积制度备受诟病,主要是因为“乱公摊”和“只公摊成本,不公摊收益”等问题。一方面,少数开发商随意变更约定的公摊面积,导致实际得房率低于预期,甚至有开发商将地下车位出售给购房者后,又将地下车位计入公摊面积向购房者分摊费用。另一方面,按照规定,业主对于公摊面积部分享有权利,但现实中,公摊面积上设置广告、车位等带来的收益,很少有业主享受到。
相比取消公摊面积,完善相关规定无疑更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比如,厘清公摊标准——通过明确公摊面积的最大比例、收费标准、测量方式等,减少、避免相关争议;引进惩罚赔偿机制——有专家建议,对开发商随意扩大公摊面积、超过合理误差的,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其给予购房人公摊面积费用一定倍数的赔偿;落实公摊收益——有关部门和业委会应监督物业,按照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由业主共享,让业主在为公摊面积埋单的同时也能从公摊面积中受益,等等。总之,办法应该比困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