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有陷阱 谨防被“套住”

News我发喽|来源:北部湾在线综合2022-08-17 15:46:56|网络编辑:刘婷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据统计,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5.1万余件,同比增长5.71%。其中,中消协解决44.9万余件,投诉解决率81.5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3亿余元。中消协情况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的消费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具体包括食品消费安全、医美消费服务安全和预付消费安全三方面。

美容卡、理发卡、健身卡、洗车卡……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办过预付卡,预付式消费日益普及。这种消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消费、繁荣市场,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办卡时,商家承诺各种优惠,可一旦遭遇服务不满意、商铺关门时,退卡退款就成了人们的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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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是不是个坑?来看实际案例解读

案例一】健身房“跑路”会员要求退费 却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消费者马某与同事30多人在某健身度假中心办了会员卡,办卡的时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直到有一天,马某等人到该公司消费,发现大门紧闭,上面写着“整顿歇业”字样。报警后,警察告知该健身会所已停业搬离,已经有几十个人报警了。于是,马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等人仅能提供会员卡作为证据,交费收据早已丢失,而被告已经卷钱“跑路”,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因无法明确合同内容及金额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北京顺义法院法官张鹏飞解释,健身会所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一方的举证难度较大。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还不够完善,对于消费者而言,诉讼成本较高、胜诉难度大,一旦经营者卷款“跑路”,无从查找其下落。

案例二】股东间矛盾致健身卡失效 300余名办卡人咋维权

某健身企业于2016年至2017年间向500余名健身爱好者销售健身卡,并收取了会员费。2017年10月,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停业,其中一名股东以另一名股东卷款出走为由,将健身房封门并另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造成会员无处健身,会员卡中的金额不能消费。李某等300余名会员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他们未消费部分的会员费。该系列案件经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原告未消费的会员卡内的余额。

法官说法

张鹏飞表示,总结健身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后可以发现,经营者往往会在事先拟定的会员手册、会员须知等格式条款中设定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如规定会员卡在有效期内不得退费、不得转让,或扣除高额费用后方可退费或转让,有效期满后卡内余额作废,会员卡不予挂失、不予补办等。有的经营者甚至不事先告知消费者此类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款,待消费者提出退费、补办等请求时才以上述理由拒绝。

张鹏飞指出,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经营者大多能够随意处分吸收的预付款资金,一旦使用不当造成经营情况恶化或直接恶意转移资金,不但会影响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会直接造成经营者清偿能力不足,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得到了支持,但由于健身房很可能存在不当使用消费者预付款的情形,这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较大困难。

案例三】预付2万多为孩子买课 机构迁址能退钱吗?

秦某的母亲与北京某英语儿童教育中心签订《新生学生注册表》,以21706元为秦某购买英语课程192次,甲公司在注册表上加盖公章。秦某取得甲、乙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秦某在交纳款项时,甲、乙公司承诺另赠课16节。协议条款载明获赠课程需在正式课程完成之后开始生效。秦某在消费30节课程后,该英语儿童教育中心进行了迁址,迁址后秦某上课4节。迁址后,乙公司出具关于该英语儿童教育中心校区迁址后教学情况说明和承诺,并对师资情况进行了承诺。后秦某以甲、乙二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教育培训且进行教学地点变更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培训费用21706元,并要求二公司赔偿一倍的赔偿款。

经法院释明,秦某表示若法院认定不构成撤销情形,则要求解除合同。甲、乙二公司认为,迁址得到了家长同意,迁址后秦某继续上课,其父母也未提出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调查,甲公司全资设立了乙公司,二公司同意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秦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甲、乙二公司退还秦某培训费1.7万元。

法官说法

北京顺义法院法官李晓丽介绍,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鉴于本案合同内容为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服务,双方未对教学地点作出约定,原告依据教学地点的变更要求撤销合同依据不足。虽教学地点的变更未达到撤销合同的程度,但考虑到秦某年龄尚幼,教学周边环境的变更对其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且秦某父母不再愿意秦某在甲、乙公司处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故判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结合考虑课程总数、已上课程、迁址时间等因素,对于应退还款项予以酌定。

需注意的是,若入学协议条款存在诸如上述案例中获赠课程需在正式课程完成之后开始生效的条款,在计算未上课的课时时不能将所赠课时计算在内。如果家长认为机构迁址等行为严重影响孩子接受教育培训的效果时,可以与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协商,或者积极举证进行诉讼。

案例四】对培训机构及外教资质存疑 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胡某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接受外籍教师一对一英语课程学习,交纳课程费28500元。胡某母亲认为该教育机构在上课时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美、加国教师进行授课,且外教迟到、早退,多次无故缺勤,甚至在外教签证到期前强迫胡某突击上课,致使胡某在培训后非但英语没有进展,反而对英语学习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因认为该培训机构没有教学和聘请外教的资质,提供的上课场所没有经过教委和消防部门的批准,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胡某母亲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全额退还培训费并双倍赔偿。

该教育机构辩称给胡某上课的外籍教师符合胡某要求且机构系经工商合法注册,合法开展培训项目,合法提供外教服务,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同意解除培训协议,但仅退还剩余课程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协议,该机构退还胡某剩余课程费。

法官说法

李晓丽解释,学员与教育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教育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上课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接受约定的培训内容,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像本案一样,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学员未消费课程费。

审判实践中,类似受教育者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一方不具备教学资质、提供教育服务的具体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而主张培训机构存在欺诈经营、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教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应由行政部门予以管理,该问题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李晓丽建议家长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重点审查合同中是否就教学资质及教师资格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后期因此涉及合同的解除与违约问题。如果特别需要某位老师或者具有某种资质的老师进行培训,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否则很难认定培训机构违约。

案例五】拖欠房租停业闭店 出事后股东是否也担责?

2017年10月,于某的母亲与北京某早教公司签订了《会员入会协议》,以28486元的价格为于某购买了游泳团体课96节。2019年5月该机构因拖欠房租被迫停业闭店,于某尚有52节游泳课未消费。2019年7月于某母亲起诉要求解除与该早教公司之间的协议,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另要求对该法人独资公司出资的关联公司及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购买了该早教公司的服务,该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该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被出租方收回店铺而闭店,无法继续为于某提供正常服务,导致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法实现,故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52节游泳课的课时费。关联公司作为该早教公司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早教公司,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李晓丽解释,早教机构因拖欠租金等原因而闭店,无法继续提供正常教育培训服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会员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早教机构应当退还尚未完成的课程费。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可以要求早教机构的投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李晓丽提醒,家长朋友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机构资质和经营情况,避免一次性大量购入课程,在遇到此类因闭店引发的纠纷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全,积极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预付消费有风险 办卡充值莫冲动(广西综艺旅游频道)

预付式消费,有哪些法律法规保障?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永告诉记者,对“预付式”消费的管理,目前在国家层面有商务部2012年颁布的一部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但这一规章仅限定在“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领域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一规定仅限定在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在社会面覆盖上也不够广泛。

刘建永还表示,近一两年,个别地方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总体来说,这种尝试是有意义的,但各地标准不一,比如有的地方归口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的归口到商务部门,有的是“齐抓共管”——反而可能出现“管理真空”。目前对“预付式”消费,更多的还是适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张菲菲向记者介绍,目前与“预付卡”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外,还有个别省份出台的地方性的规定、指引,比如2022年6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另外,还包括涉及到各个地方政府关于预付卡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非常多,也非常细致,比如《关于推行北京市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法治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北京青年报、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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