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公摊,可否要求退“定金”?

法治|来源:扬子晚报2022-08-26 12:07:34|网络编辑:李惠惠

交了“定金”,但房子没有买成,购房者以未被告知公摊面积且公摊面积过大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退“定金”。但最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2021年9月16日,焦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约定其预购无锡市的一处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空白,成交价格为83.8万元。《认购书》约定,焦某应于认购书签订之日交付购房定金1万元,并确保在2021年10月16日前,赴售楼中心持认购书及定金收条补齐首付相应款项,配合某公司提供按揭办理所需资料,并承诺在甲方规定时间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否则公司有权解除认购协议、没收定金、房屋另售、不再另行通知,且免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日,焦某通过银行向该公司转账支付1万元,公司开具了收据。后来,焦某未按约补齐首付相应款项,该公司遂表示要解除商品房认购书,且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焦某认为,看房当日,业务员并未告知她房屋有公摊面积且公摊面积较大,也未告知不买房定金不退。焦某认为当时是预定该房屋,而非“定金”,且签订协议较为仓促,没来得及看协议内容就直接签字了,业务员行为存在欺诈。

签订协议的第二天,焦某联系该公司表示房屋价格过高,不想要房,但该公司回应定金将不予退还。焦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理由是销售行为存在“欺诈”。

江阴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的认购书,虽未载明面积及公摊面积,但根据常理,房屋价款与房屋面积具有关联性,在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房号和价款情况下,不足以推定某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意思。双方系自愿签订认购书,不足以认定某公司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该案中的定金数额也未超出法律规定,不足以认定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无效情形。对于解除认购书某公司未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无锡中院二审认为,该《商品房认购书》应为有效,理由之一是,依常理,房屋买卖属于大宗交易,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会对有意向购买的房屋的面积、楼层、总价等基础信息进行了解。同时,在房号、总价确定的情况下,面积应为确定的,故虽然《商品房认购书》中面积一栏为空白,但不能据此推定某公司存在隐瞒的情形。焦某关于房屋面积空白,某公司不写明系故意规避隐瞒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意向合同后,若购房人出于个人原因不愿签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购房人自身原因,如原本看涨的房价逆势下行、贷款条件不如预期理想、对未来收入水平存在担忧、购房资金另有用途等,不愿再磋商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存在违约过错,依法无需返还定金。(记者 张建波)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