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南宁市司法局获悉,《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15日至10月15日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治理和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动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时,应当兼顾爱国卫生工作需求,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规划。同时,加强对农村、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老旧小区、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建筑工地、校园周边、背街小巷、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
针对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强化重点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明确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厕所革命等的环境卫生要求。其中,拟规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工作,对市场内活禽销售区实行定期清栏、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
在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病媒生物防制方式,即采取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常规防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种类和密度监测、重点场所侵害调查、病媒生物抗药性监测;明确重点场所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要求。
同时,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包括从事有害生物防制的人员应当培训合格,使用的药物和器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爱卫会设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卫生创建定期进行复审,对复审达不到标准要求且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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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彭媛媛 实习生 覃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