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实施细则》围绕规范筹集程序、细化筹集相关内容的总体思路,重点对规模化租赁筹集主体、组织实施行为、租金补贴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房源范围、区分职责分工、规范组织实施行为、明确补贴内容及补贴流程等。
《实施细则》提出将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住宅或商务公寓、符合条件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既有非居住房屋、城中村房源、其他社会存量用房等房源纳入筹集房源范围作为公共住房。
关于确定筹集价格,由筹集主体按规定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租金评估,并将其与房源单位初步确定的筹集价格报送至区建住中心,由区建住中心对市场租金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房源单位与筹集主体结合复核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筹集价格。《实施细则》提出将对筹集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适当补贴,补贴内容包括租金补贴和其他补贴。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其他补贴包括筹集房源空置期间产生的出租租金、物业管理费用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提出规模化租赁房源的空置率应控制在20%以内,对超出项目总套数20%的空置房源,不予补贴。因区产业发展等需要放宽项目空置房源比例的,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后可适当调整比例。为提高筹集房源的稳定性,《实施细则》要求筹集主体承租租期原则上不低于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