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建)10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获悉,广东梅州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款。
根据广东省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梅州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可提取公积金作首付款。
《实施细则》明确了提取额度,即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十元以上)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