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发布《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陇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监管范围、监管账户管理、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
《通知》提出,凡在陇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业务,不得办理抵押,不得出具保函,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存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核凭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缴核凭证及收据金额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的首付款或全部房款金额一致。
此外,《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提交资金使用申请,经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核验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由监管银行按照程序拨付。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且预售资金使用总额不得超过监管项目完成投资额。监管银行应当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