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育法引入体育赛事标志等保护规定引关注
体育赛事版权权属界定不明等问题亟待破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体育法的修订中,在第五十二条引入了对体育赛事的标志、现场活动图片、视频等信息进行保护的纲领性条款。这一纲领性条款该如何与著作权法有效衔接,以构建和完善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体系,是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体育赛事版权权属在法律界定上不明晰、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边界模糊等问题,使得体育赛事及其版权交易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专家研讨会上,来自知识产权、体育领域的近20位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围绕体育赛事中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与权利归属、用户制作并上传赛事实况相关视频的平台责任、平台间接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权利内容有待细化
体育赛事中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与权利归属,是需要弄清楚的首要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栋说,一方面,根据我国的现状,体育赛事一般由单项赛事协会或者由单一赛事的组织者、主办方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另一方面,由于体育协会事实上在本行业内享有一种的垄断的地位,因此该项权利的边界,应当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以规制。这样可以更好的去利用和开发体育赛事同时又能对该权利边界加以规制,使得体育赛事相应的权利得到一个更为完整的保护。
参与本次体育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认为,体育赛事涉及的权利方主体纷繁复杂,目前司法和产业实践中反映出,仅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这样的表述并无法穷尽权利主体。立法机关认为相关权利主体的确定,还需司法实践作进一步的探索。
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看来,对于体育赛事组织和相关权利人各自的权利边界、各种法律权利的具体内容仍有待细化。此外,要注意把握搭建完备的体育赛事授权许可体系,以维护赛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
综合判断平台责任
用户制作并上传的赛事实况短视频的平台责任,也是当下的一个热点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信息存储空间的平台责任不因视频长短或视频内容产生实质变化。平台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长时间博弈的结果。“凡事勿过度”,权利人对版权的保护不可演变为要求平台承担版权审查义务,平台责任的抗辩不可完全以通知作为发现侵权内容的唯一渠道,“通知与移除”机制仍应发挥重要作用,法院审理平台责任应注意考察平台是否采用了与其经济技术能力相应的防止侵权的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广良说,除了民法典以外,判断平台责任还要结合民事侵权判定的一些基本规则,尤其是平台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可以根据经营模式、平台用户上传视频的类型等综合判断。在涉及体育赛事版权的平台责任案件中,还需特别考虑到体育赛事涉多方利益,受保护的客体类型复杂,权利人众多、画面来源渠道多等因素。
慎用惩罚性赔偿
平台间接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也为业内专家所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是实践中大量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数额较低,导致权利人获得补偿不足而产生。但惩罚性赔偿应个案适用,例如在著作权法下,对于文化社会经济意义重大、价值很高的作品,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且存在证据证明特定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就平台间接侵权案件而言,理论上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空间,但需慎重适用。如果没有“故意”,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也认为,平台间接侵权案件在理论上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空间。但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参考刑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思路,保持谦抑性。只有在有明显、确凿的证据证明平台符合两个要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一个要件是主观上故意侵权,要求平台是明知状态。第二个要件是客观上一定要达到情节严重,可以综合版权侵权内容、对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大小、平台获利大小、平台是否处于预防侵权的最有利地位但怠于采取措施等因素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郭禾指出,针对体育赛事相关的平台间接侵权案件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无论是主观过错层面,还是客观情节严重等层面,都要非常慎重。(记者 张维)